温州市永嘉县公安部门近日做出要求,对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波行政拘留5天。自此,违规设置排污口,却上告行政处罚,状告环保部门1年之久的案件画下了句号。
012016年8月24日,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找到,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喷漆除尘废水予以处置,必要用管道终端雨水管道窨井(排放口)中废气。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萃取水样,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,找到废气废水中化学需氧量、氨氮相当严重微克。
当天,永嘉县环保局对这家企业违规设置排污口不道德不予立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永嘉县环保局班车罚款3.2万元的罚单。02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,2017年1月9日,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环保局驳回行政复议,指出永嘉县环保局惩处不道德确认主要事实不明,主要无罪,程序违法,适用法律错误,不应依法不予撤消。
温州市环保局法院后, 于2017年3月8日驳回要求,保持永嘉县环保局的驳回要求。03申请人仍上告,继而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,把永嘉县环保局和温州市环保局推向被告席。
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,指出原告诉他请求撤消惩处要求和驳回要求,依据严重不足,依法应予以上诉。042017年10月10日,申请人再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,拒绝撤消鹿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决、永嘉县环保局的惩处要求和温州市环保局的驳回要求。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自此,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经过行政复议和控告、裁决后,最后还是以胜诉收场。同时,永嘉县公安部门按照工作规程,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依法对公司法人做出行政拘留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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